申请人:丽江鼎业束河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10777号“丽江工匠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工匠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自身的识别性,申请商标整体已经具有新的含义,与“丽江”在整体含义上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和申请人起到对应关系,能够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汉字“丽江”,“丽江”是我国云南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有别于丽江市这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含义,属于不得注册与使用的标志,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