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永城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商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887987号“糖小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2、申请商标中文字“糖小贱”的“贱”意指价钱低,申请商标整体寓意深刻,并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3、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4、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贱”字百读释义、类似情形商标注册信息、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申情商标相关搜索结果。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糖小贱”文字格调不高,用作商标指定使用在腌制水果、葡萄干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商标评审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