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48951号“昊天镜CYRISK.BAIDU.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04184号“JR2及图”商标、第10924773号“榆林市长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图”商标、第23627625号图形商标、第7938658号“广橡商城及图”商标、第9737736号“KLDA及图”商标、第26352302号图形商标、第1634636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