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28366号“BULLET MESSA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83283号“子弹短信zidanduanxinBULLET MESSAGE”商标、第29776780号“BULLET”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外文商标“BULLET MESSAGE”,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包装、旅行预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礼品包装、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旅行陪伴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