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省益康面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92528号“yik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96140号“奕康YIKANG FOOD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83389号“易康YI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756934号“沂康YI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008744号“益康Yi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433786号“薏康YI 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314729号“逸康yik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407428号“YIT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975663号“YIY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3571415A号“一康YI 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643436号“依康YI KANG 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yikang”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九、十显著部分之一“YIKANG”在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同,与引证商标七“YITANG”、引证商标八文字“YIYANG”在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饼干、面粉、挂面、方便面、食用淀粉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产生可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