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小熊博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585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795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038099号“OA.Clips OLYMP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259196号“Blog·Fi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7586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设计理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以及引证商标二、三的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构图特点、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似,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同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导航仪器、照相机(摄影)、眼镜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