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144869号“大汗军粮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大汗军粮及图 11144869

阅读:87407 2019-10-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阿恋民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汉君粮(北京)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晟新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10日对第11144869号“大汗军粮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中的文字部分“大…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阿恋民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汉君粮(北京)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晟新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10日对第11144869号“大汗军粮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中的文字部分“大汗军粮”中的“军粮”专指供应部队的粮食,指定使用在肉、肉干等商品上,虽不致误认,但会给相关公众心理暗示,如不制止,将会造成军队产业字眼滥用,有损国家尊严,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因此,争议商标的将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在先已有类似商标已被驳回注册。

  综上,申请人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已对争议商标赋予了全新的品牌理念,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且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被申请人提交了争议商标早期使用证据、门前三包责任书、主体文件、灯箱牌匾制作合同和收据、店面照片、大众点评关于被申请人产品介绍及评价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7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肉干等商品上,2014年4月28日获准注册。

  我局认为,鉴于2013年8月30日修订的《商标法》(以下称现行《商标法》)已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故,当事人依据现行《商标法》相关规定所提无效宣告请求体现在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中。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申请人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且申请人在案证据可以表明其一直在使用争议商标,并未出现申请人所述情形。

  另,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争议商标宣告无效的当然理由。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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