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阳泉市森乐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56136号“好多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42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46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4205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861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8817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88012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4429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01544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57951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且引证商标一、四以及引证商标二、三已共存。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五、六已无效,不再构成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审理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7648号商标继续有效决定书决定不予撤销,该决定书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19年9月13日第1663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3.引证商标五、六的注册申请均已被驳回,驳回决定现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好多多”与引证商标一、三的显著识别中文“好多多”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四“好1多”、引证商标八“多E多”、引证商标九“好字多多”文字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七的显著识别中文“多多”,且整体未形成可与之相区分的含义,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七、八、九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