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青杰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瑞利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99157号“双路 SHUANG L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45843号“双路SHUANGLU及图”商标因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其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66894号“DOUBLE WAY”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在整体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尚不至于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