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金清杨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99898号“SUN&YOU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41909号“永升集团 YOUNGS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147581号“舒漾 SURYOU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00327号“永升YOUNGS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的英文部分字母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的英文部分首尾字母相同,呼叫相近,若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