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肖树亮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597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87965号“K.RM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图形部分在构图风格及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已具有一定影响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从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