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430525号“红韵英九HONG YUN YING JI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红韵英九HONG YUN YING JIU 34430525

阅读:157053 2019-10-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佛山市华铂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30525号“红韵英九HONG YUN YING JI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

  申请人:佛山市华铂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30525号“红韵英九HONG YUN YING JI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当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红韵英九”及对应拼音“HONG YUN YING JIU”组合而成,其中“英九”系台湾地区前国民党主席马英九的名字。故申请人将文字“英九”作为申请商标的一部分指定使用在茶饮料、咖啡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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