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227023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指定颜色) 19227023

阅读:78919 2019-10-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名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淑慧 申请人于2018年09月27日对第19227023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651163号“红豆HONGDOU及图”商标、第1904897号“红豆HONGDOU及图”商标、第4…

  申请人: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名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淑慧

  

  申请人于2018年09月27日对第19227023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651163号“红豆HONGDOU及图”商标、第1904897号“红豆HONGDOU及图”商标、第4856256号“红豆HODO及图”商标、第3555945号“红豆杉”商标、第9021852号“红豆杉HONG DOU及图”商标、第9960027号“红豆杉HONG DOU SHAN”商标、第14608811号“红豆恋HONGDOULIAN”商标、第14609301号“红豆缘HONGDOUYUAN”商标、第14609331号“ 红豆树HONGDOUSHU”商标、第14609436号“红豆林HONGDOULIN”商标、第14609401号“红豆情HONGDOUQING”商标、第14606523号“红豆村HONGDOUCU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在第25类上的相同图样商标与“红豆”等商标近似而不予注册。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摹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

  2.争议商标的《初审公告》;

  3.中国服装协会出具的申请人收入、利润排名状况的证书复印件;

  4.申请人的部分证书复印件;

  5.系列引证商标档案;

  6.类似情形商标不予注册裁定书及商标档案;

  7.其他相关裁定。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8年6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3类香皂、口红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十二的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牙膏、香皂、化妆品、研磨材料等商品上。以上引证商标现均为申请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畴。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皂、口红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虽经图形化设计,但仍易被相关公众认读为“红豆家”,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引证商标七至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皂、口红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香皂、化妆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摹仿,应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调整范畴。鉴于申请人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保护申请人在先申请商标权利,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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