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秉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石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43238号“姜小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姜小帅”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1711号“土豆先生及图”商标从文字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2日
申请人:贵州秉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石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43238号“姜小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姜小帅”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1711号“土豆先生及图”商标从文字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