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59010号“点滴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65501号“点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人正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69602号“点滴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就商标转让事宜进行协商,届时引证商标一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案件判决书复印件、引证商标二撤三决定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为不同的权利人所有。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文字“点滴筹”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点滴筹”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经纪”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送乘客;导航;运载工具故障牵引服务”等十二项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此十二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送乘客、导航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输经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