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58969号“滴滴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75802号“滴滴 dd did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案件判决书复印件、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广告费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滴滴筹”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滴滴”,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云计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租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