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传承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商时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284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35126号“MII DII及图”商标、第22612530号“图形”商标、第217306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