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英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52742号“藏缘千年老天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49788号“藏缘”商标、第28414178号“藏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字形设计、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已有系列商标注册成功。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信息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显著识读文字“藏缘”。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