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亿房无忧网络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7529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09734号“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204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743852号“壹号童仓 NO.1 BABY STORE 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品上使用申请商标合同、照片资料、宣传使用资料、户外活动照片、合作协议及店面照片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于2018年8月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的图形及引证商标三的独立显著认读部分图形在构图要素、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