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市西青区奥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77020号“ACI Certification Institu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66130号“AC14及图”商标、第19853877号“汽车产业 景气指数ACI CAAM”商标、第27906225号“ACI Institute”商标、第11924691号“佳桥教育ACI及图”商标、第27891476号“ACI College Pre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五均为有效注册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识别字母“ACI ”与引证商标一“AC1”在呼叫、外形等方面较为相近;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字母部分“ACI”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职业再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演出;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培训;安排和组织大会;提供娱乐设施;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园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含外文“Institute”可译为“学院”,其使用在“教育;演出;动物园服务”等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