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GA娱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691892号“L.O.L .SURPRI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48326号“L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9476号决定,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77187号“5 SURPRI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商评字[2018]第0000180689号驳回复审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至此,引证商标一、三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74098号“Kinder SURPRI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于2018年10月被我局驳回在游戏器具和玩具、体育和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滑板车(玩具)、纸牌、皮纳塔(生日派对或节庆用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在秋千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15260号“KING SURPRI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及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小塑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