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英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58059号“藏缘千年老天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770496A号“藏缘 Zang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内涵,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关规定。3、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4、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5、申请人已有系列商标注册成功。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信息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盒、贵重金属盒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宝石、玛瑙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宝石、翡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显著识读文字“藏缘”。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天珠”是产于西藏的一种稀有宝石。申请商标文字使用在玛瑙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