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香继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47142号“继光香香鸡1973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44465号“继光香香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一贯囤积商标,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报道;部分门店照片;加盟协议及加盟合约列表;相关微博推文;官网、微博打印件;相关宣传片及海报;门店列表;申请人在马来西亚、香港、新加坡等地的分店照片、商标注册证、网络推广等打印件;通过百度搜索“继光香香鸡”的网页打印件;引证商标所有人工商登记打印件;引证商标所有人官网打印件;引证商标名下商标信息;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报送清单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 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商业管理辅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另,申请人称引证商标系抢注其商标以及引证商标所有人存在恶意囤积、复制摹仿他人商标之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对此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