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锦城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39681号“正高模型ZINGO RAC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取自申请人所经营公司的企业商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427122号“正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外观、呼叫上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三、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成比例的模型车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且其整体并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消费者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因引证商标的初审公告时间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故该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