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登峰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71418号“登峰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登峰康”及图形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30665号图形商标、第3144067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标识。因引证商标二的初审公告时间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