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293531号“景行堂 LOTUS IN THE HEAR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景行堂 LOTUS IN THE HEART及图 35293531

阅读:125541 2019-11-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悦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93531号“景行堂 LOTUS IN THE HEA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中国商标网上未查询到第279070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信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

  申请人:浙江悦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93531号“景行堂 LOTUS IN THE HEA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中国商标网上未查询到第279070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信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商标注册申请时经我局审查决定不予受理。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未获准注册,故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但申请商标中的莲花和双手合十图形易使公众将之与佛教相联系,不宜作为商业标识使用,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无线广播、信息传送等复审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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