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鸿润国际贸易(大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沃尔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04217号“EMPER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349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中被部分撤销注册,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建筑石料、石膏、水泥、混凝土建筑构件、砖、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沥青、非金属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物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质屋顶板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英文字母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木质屋顶板外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木质屋顶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