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LES ARTISANS DU BIO
委托代理人:上海协和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4611号“LES ARTISANS DU B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申请在先的第27777442号“ARTISA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43745号“ARTISAN SARAC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正处于驳回复审审查程序中,请求待审查结果出来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洽谈商标共存事宜,一旦达成共存协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将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经决定予以驳回,现正处于驳回复审审查程序中。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同意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体识别部分包含字母“ARTISANS”与引证商标主体识别部分包含字母“ARTISAN”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上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国尚未接受普通商品的批发、零售服务上的商标申请,则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有关有机或生物动力生产的葡萄酒、葡萄酒产品和葡萄酒饮料或由其衍生产品制成的产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的情形。鉴于引证商标一是否有效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存在权利冲突,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