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347518号“WAR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WARING 33347518

阅读:53287 2019-11-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美康雅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47518号“WAR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96946号“警示牌 WARNING”商标、第7408232号“WARING”商标、第24214775号“W…

  申请人:美康雅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47518号“WAR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96946号“警示牌 WARNING”商标、第7408232号“WARING”商标、第24214775号“WERING”商标、第30739744号“WARM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视觉效果、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差异较大,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正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审理中,一旦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被成功撤销,其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第35类注册的障碍。引证商标一、四经驳回现已无效。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申请人官方网站介绍、WARING的相关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四经审查予以驳回,因此两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截止到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合法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3347518号“WAR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WARING 3334751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556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