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锅大侠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龙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66520号“蜀大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18472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相同商品上的复审请求,驳回引证的第244184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目前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恳请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且申请人在先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因申请人声明放弃的复审商品不明确,我局仍将全面审理本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