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万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84680号“ONEM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6945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984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现已无效。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不会导致混淆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8年8月1日,该引证商标期满其权利人未申请续展,现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未经续展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游戏机外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首尾字母相同,仅差中间个别字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此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游戏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