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苹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464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26711号“LabTea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462835号“云侠 UNXAR WWW.UNXAR.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591549号“SURLIN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863646号“新儒商书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512693号“车特搜 CHETESOU.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1183150号“iSENT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119058号“SANS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54544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八相冲突的导游服务、体育比赛计时服务申请复审。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新闻报道、杂志报道、百度百科对申请人商标的简介等光盘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专用权期限至2018年10月27日止,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该商标已失效。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八已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决定中被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鉴于该商标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该商标权利状态确定,仅对申请商标是否与上述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予以评述。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导游服务、体育比赛计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将就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上的申请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分别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的独立显著认读部分图形在构图要素、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