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国汇中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19647号“国汇中泰GUO HUI ZHONG T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94049号、第30355175号、第1178753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取自申请人字号,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未借助“国”字含义取得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要素、图形设计、整体视觉存在差异,消费者不会对其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使用在复审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必然关联,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