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玄宗烈(原申请人:黄美玲)
委托代理人:上海宝瀛万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88337号“TAEY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2019年2月6日,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玄宗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15004号“accototo及图”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