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鼓楼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784841号“视易魔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视易”商标的系列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为知名商标。申请人正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759071号“视易魔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视易系列商标信息、著名商标证书、《天眼查》提供的相关资讯、百度搜索资讯、引证商标权利人抢注商标信息、相关文章、裁定书、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视易魔云”与引证商标“视易魔方”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