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泰拉泰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118149号“泰拉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173952号“泰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商评字[2019]第0000072857号驳回复审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未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