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细胞治疗集团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名义:上海细胞治疗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640116号“白泽爱家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准予变更证明,申请人已由原名称上海细胞治疗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商标注册人)变更为上海细胞治疗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现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提供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605211号“白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与其引证商标并存的同意书并经过公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