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国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66883号“国瑞控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14742号“国瑞兴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9326号决定,撤销在建筑、管道铺设和维护、商业摊位及商店的建筑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该部分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剩余核定有效使用的服务为建筑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信息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