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市成才教育进修学院
委托代理人:上海壹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331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88988号“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64590号“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第12845700号“迈迈团 才mmaituan.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月报表、培训服务合同及发票、采购合同、推广合同及发票、申请商标使用图片、官方网站截图证据(以光盘形式)。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至2018年8月27日止,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该商标已失效。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职业介绍外的广告宣传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易被消费者识别为汉字“才”与图形的艺术化组合,与引证商标三的独立显著认读部分“才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在广告宣传等其余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职业介绍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职业介绍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服务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职业介绍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