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诗匹瑞亚非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思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0316608号“Plugtr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4722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287511号第9类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在0901群组上已共存。三、引证商标一正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四、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二权利人沟通共存事宜。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同意书、官网介绍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申请人提交了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签署的经过公证认证的共存同意书,同意书中载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核准注册,同时申请人声明放弃测量仪器、电开关”。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在测量仪器、电开关商品外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完全相同,尚有一定区别,故我局合理推定,两商标在测量仪器、电开关商品外的商品上共存于市场引起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较小,可先不判为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仪器、电开关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传感器、测量探头以及用于测定、探测和监控的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plugtron”与引证商标二“PLUTRON”仅一字母之差,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测量仪器、电开关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