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28273号“MIG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咪咕”是中国移动无线音乐的主打品牌,申请人早在2006年就注册了“咪咕”商标,并申请注册了域名“migu.cn”。“咪咕”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MIGU”为其对应的英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59666号“米谷科技migu99.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授权书、域名注册查询记录、相关行政判决及行政裁定。(以复印件的形式)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IGU”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米谷科技migu99.com”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近似,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