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伟爵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正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76275号“农莊·伟爵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59267号商标(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李正康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151371号商标(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第13845657号商标(引证商标三)、第16409733号商标(引证商标四)、第13538262号商标(引证商标五)、第17037761号商标(引证商标六)、第13569625号商标(引证商标七)在整体构成和呼叫方面均存在差异,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可以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