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财务策划标准委员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国财金融培训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4302020号“CFP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9854号决定,于2019年1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申请人复审商标在金融服务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3月21日至2018年3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从未间断对复审商标的使用,通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复审商标已在世界范围内包括在中国市场的金融行业取得了很高知名度。申请人拥有全球知名的CFP系列资格认证项目,在中国大陆管理和监督CFP系列资格认证项目的执行。被申请人具有明显主观恶意,其针对申请人名下商标提起多次撤销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2、国际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中国)官方网站关于申请人、CFP资格认证、CFP在中国发展情况的介绍;
3、百度百科关于CFP介绍、CFP金融理财师百度搜索结果;
4、申请人金融理财管理师资格认证办法;
5、印有“CFP” 的笔、笔记本、日历、宣传页、广告牌等宣传材料;
6、CFP系列资格认证考试参考用书封面;
7、《2017年中国(上海)金融人才指数报告》;
8、申请人颁发的CFP系列资格认证证书;
9、FPSB中国签订的合作协议;
10、FPSB中国出版的刊物封面;
11、国际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中国)官方网站关于中国金融理财师年会的介绍;
12、2014-2017年中国金融理财师年会的情况介绍;
13、2008-2017年中国金融理财师大赛的宣传材料、现场照片等、2018年金融理财师大赛的报道;
14、《金融时报》刊登的中国理财师大赛获奖名单;
15、对中国百佳金融理财师、优秀理财师的报道;
16、FPSB中国举办的区域峰会会场照片;
17、各省市推出的金融人才管理办法或金融发展规划;
18、各省市政府发布的关于金融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通知;
19、拥有CFP资格认证的金融从业人员信息;
20、关于广州金融理财师协会成立的报道;
21、申请人及申请人“CFP”商标的媒体报道;
22、被申请人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关联个人信息及其恶意证据;
23、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关联个人名下商标信息;
2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及相关品牌真正权利人信息;
25、被申请人官网相关内容、发布的关于考试培训的相关文件;
26、民政部网站的声明打印件。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除以下证据外,其余证据均在复审证据中提交:
27、百度图片搜索“CFP资格认证”的结果;
28、广州金融理财师协会部分成员信息。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答辩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金融服务上使用过复审商标,申请人没有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4年10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6类金融服务上,复审商标经我局异议复审裁定予以获准注册,该异议复审裁定公告刊登于2013年6月27日第1365期商标公告,复审商标现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动机不影响我局对本案实质问题的审理。故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服务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1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国际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中国)官方网站页面未显示形成时间,且为CFP等资格考试、认证的信息,而非对复审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证据3、27未显示形成时间,且为CFP国际金融理财师介绍、CFP资格认证、CFP标识图样,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4是关于金融理财管理师资格认证的相关规定,而非对复审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证据5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6、7、10、13、14、15、17、18、21中“CFP”是作为国际金融理财师简称使用,而非作为商标标识使用,且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证据8、19、28资格认证证书、会员信息、金融从业人员名片及证书未显示形成时间,亦无法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情况。证据9EPSB签订的合作协议为申请人从事CFP资格认证、培训及举办金融理财师大赛的信息,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证据11、12中国金融理财师年会是由国际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中国)举办的会议,属于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而非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证据20形成于指定日期以外,且未涉及复审商标。证据16照片未显示形成时间,且为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认。证据22、23、24、25、26与本案关联性不大,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难以认定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