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乐享未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37011号“英尼INN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195178号图形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27941号图形商标、第14353992号“蓝鲸鱼jingyu及图”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构图细节、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