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010209号“MOPIDIC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OPIDICK 14010209

阅读:88956 2019-12-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无比滴(广东)药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16日对第14010209号“MOPIDIC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日本知名的医药生产厂商,是“無比滴”/“MOPIDICK”商标的创始人和真正所…

  申请人: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无比滴(广东)药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16日对第14010209号“MOPIDIC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日本知名的医药生产厂商,是“無比滴”/“MOPIDICK”商标的创始人和真正所有人,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第9945048号“无比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具有反复摹仿抄袭申请人商标的一贯恶意,抄袭摹仿商标近259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如若允许注册势必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有在先裁定及判决支持申请人主张。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公司简介及摘译、公司期刊及内容摘译;2、《1999年普通药品数据库》、《2004年皮肤用药的市场分析调查》复印件及摘译;3、相关档案、产品照片、出口申报书、销售发票、信用证以及代理商的付款凭证;4、申请人总代理和各地销售商发布的产品代理信息;5、相关法律、公证书;6、申请人商标实际使用以及宣传证据;7、展览信息、杂志、广告等;8、相关搜索引擎对“無比滴”、“MOPIDICK”的搜索结果;9、图书馆检索报告;10、部分公证文件;11、相关在先案件判决书、决定书、裁定书;12、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生产销售“無比滴”/“MOPIDICK”侵权产品提起的民事诉讼;13、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登记信息资料;14、申请人商标信息;15、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名下商标列表;16、百度中对“Dicila缇诗娜”、“兰芝”、“婵真”、“蝶翠诗”等知名品牌的介绍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依法受让所得,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在先宣传和使用“无比滴”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抄袭、摹仿申请人“无比滴”系列商标以及他人知名商标多达260余件,在实际经营中进行虚假宣传,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争议商标为“无比滴”的对应英文商标,二者已形成为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在质证期间补充提交了相关裁定及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广东伊茗药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6类“印刷纸(包括胶版纸、新闻纸、书刊用纸、证券纸、凹版纸、凸版纸);小册子”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5年3月14日核准注册。2016年3月27日经审查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其专用期限至2025年3月13日。

  2、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油纸;药用胶囊;眼用绷带”等商品上,现为在先有效商标。

  3、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16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还在第5、35、10、16等多个类别的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两百余件商标,其中包含众多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無比滴”、“MOPIDICK”商标和申请人字号“池田模范堂”相同或具有高度关联性的商标;亦包含“蝶翠诗”、“拉夫.劳伦”、“兰芝”、“小林”等知名品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纸(包括胶版纸、新闻纸、书刊用纸、证券纸、凹版纸、凸版纸);小册子”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识主要指系争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無比滴”商标完全相同,难谓巧合。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及其关联公司还在第5、35、10、16等多个类别的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了数百件商标,其中包含众多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無比滴”、“MOPIDICK”商标和申请人字号“池田模范堂”相同或具有高度关联性的商标,亦包含“蝶翠诗”、“拉夫.劳伦”、“兰芝”、“小林”等众多知名品牌。被申请人亦未对其在不同类别上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4010209号“MOPIDIC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OPIDICK 1401020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641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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