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JVC建伍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06303号“CONNECTED PROCA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英文固有词语组合,是申请人所独创,整体并无含义,未直接表示其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经查询,在先已有诸多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系列产品手册及说明等证据(光盘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英文字母构成,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等特点,缺乏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特征,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