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猜想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11104号“MOON WIL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97240号图形商标、第13100543号“MACIO及图”商标、第15187742号“moonwi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明显不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获得了更强的显著性,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呼叫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皮带扣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腰带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MOON WILD”与引证商标三“moonwill”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申请商标在皮带扣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皮带扣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婚纱、腰带、围巾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皮带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