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健豪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85601号“Rui plastic 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03211号“Rui 睿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597152号“ruic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212725号“RUI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376168号“瑞生活 RUI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622271号“RuiNo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537525号“RUI AUD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7966651号“RUICLO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8628455号“RUIPH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1043514号“RS 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尚处异议程序中。鉴于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2018年9月22日早于引证商标七的初审公告时间2018年11月20日,故其与引证商标七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问题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Rui plastic”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之一的“Rui”、引证商标二“ruicall”、引证商标三中显著标识之一的“RUIPOWER”、引证商标四中显著标识之一的“RUILIFE”、引证商标五“RuiNote”、引证商标六“RUI AUDIO”、引证商标七“RUICLOUD”、引证商标八“RUIPHONE”在字母构成、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RS”与引证商标九中显著识别部分“RS”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已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设备、扬声器音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核定使用的扬声器音箱、电话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八的权利状态不会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之间的近似性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