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文彦博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62283号“卿卿茶QING QING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09831号“卿卿小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000410号“卿茶 DEAR T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691865号“卿卿吾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30815222号“卿城卿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187566号“卿卿驿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上述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汉字“卿卿茶”与引证商标一“卿卿小厨”、引证商标二的文字“卿茶”、引证商标三“卿卿吾茶”、引证商标四“卿城卿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自助餐厅、饭店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