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闽世家房产行销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71280号“闽世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50707号“闽东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390449号“中山市福建商会 FUJIAN ASSOCIATION OF ZHONG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925131号“世家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243696号“世家良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064724号“PT世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故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的文字“世家优品”、“世家良品”、“世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职业介绍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人员招收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1日